问题 | 南京购房定金不退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中,关于房款定金是否应当退还以及退还条件的规定并非始终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具体来说,当购房者已履行了自身应尽的义务时,其支付的定金理应被视为对房价的预先支付,或作为业主退还给购房者的资金。反之,若购房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以致未能实现预期的交易目的,则其无权向卖方索要定金之余款。然而,对于已接受定金的卖方而言,如果其未能按约履行自身的债务,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交易无法达成,那么卖方就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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