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仅属于一类契约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未正式获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银行机构通常不会接受以购房者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申请。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了确保债务的切实履行,债务方或第三方无需转移标的财物的占有权,即可通过将相关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方式进行佐证。若债务方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形,债权人便有权利针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在此条款中,债务方或第三方被称为抵押人,债权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