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应怎么处理好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规定日期交付房屋,当事人作为购买方可向其发送书面形式的敦促函件(即催告书)。在催告书中,应与地产开发商共同商定并确定合约的最后执行期限,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尽快地履行合约义务;倘若催告书达到三个月未得到回应或执行,则当事人有权依法对合同进行解除处理,并由地产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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