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中介费用谁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代理行为中,如果代理人成功促使双方之间的交易达成,则委托人有义务按约向代理人支付相应的佣金或报酬。此外,在索取佣金或报酬不成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确定;若仍然无法得出结论,应参照代理人在对接交易中的劳动付出,予以公平补偿。对于那些代理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签订合同的必要媒介服务,从而成功促成交易的情形,则由该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分担代理人的佣金或报酬。最后,代理人在完成上述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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