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是否可以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定金并非不可退,然而具体的退款情况需要视情而定。对于那些希望收回定金的购房者而言,通常来说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利向开发企业索回定金:首先是当开发企业尚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并不具备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质时,其与购房者之间就购房定金达成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曾提及定金退还事宜,开发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若开发企业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企业需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企业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资质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予以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企业返还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并且开发企业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退定金的要求,那么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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