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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无任何赔偿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原则上应当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最终依据。在此背景之下,若在签署的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交房的具体履行标准,则应当以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日期来界定交房日期。因而,即使各栋建筑物已经按照规划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却由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产权证,从而形成延期交房的事实。针对此种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首先,若出卖方因延期交付而受到催告,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那么购房者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向出卖方索取逾期天数的违约金赔偿;其次,若出卖方在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但能提供合理的延期原因,此时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但在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如出卖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暂停一段时间后已恢复施工等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继续等待,同时要求出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最后,若出卖方在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亦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身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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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5:4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