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中购房的定金不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上,定金并非完全不能退还。在法律规定中,原本就存在一条关于定金罚则的原则——如果交订金的一方违反约定,那么其所交付的定金便不予退还;而若接收订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交易目的难以达成,此时需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其实是具有可退还空间的。然而,在购买房产这一特定情况下,定金的处理方式又略显特殊。当购房者缴纳定金时,通常会签署一份认购书。部分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内容详尽丰富,几乎可以视为购房合同的替代品;而另一些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则相对简洁明了,仅确认了业主有意购买该房屋的意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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