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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界定延期交房合同效力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判定开发商是否属于逾期交房行为:(1)若建筑工程未能顺利完工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明确的交房日期无法如期实现,则视为开发商违反了相关协议。(2)当不存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且卖方负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房义务时,若未能履行,同样构成逾期交房。(3)若开发商未能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亦将被视为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约定。(4)若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开发商可据此免除责任,然而开发商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进行通知,此种情况下,仍可判定为开发商逾期交房。(5)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若房屋尚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具备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现象,同样可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特别约定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6)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有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但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关事项,从而导致逾期交房的情况发生,同样应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7)对于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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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1: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