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尔海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产出现延迟交房情况,可向开发商进行催促告知。然而,如在催促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实现交房事宜,那么您有权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已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此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有着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出卖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或者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作为解除权人的您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这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被认定为催告后的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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