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为恶意抵押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定一项房产抵押是否构成“恶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应当存在多位普通债权人;其次,当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时,特别是在多个债权到期且处于均需偿还的状态下,他必须将自己所有或部分资产抵押给了其中某一位债权人;最后,如果债务人与其中某一位债权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例如,在债权人已知晓债务人存在其他债权人且已经陷入支付困境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抵押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也可被视为“恶意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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