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退购房定金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请求退还押金的条款,建议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众所周知,押金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定一定数额的货币款项作为对债务履行为担保的约定。因此,当已交付押金的一方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后,押金应被视为买房款的一部分或者被原样退还回来。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双方均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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