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管辖法院如何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以下列案件,应由本条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专有管辖权限:(1)与不动产争议相关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2)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诉讼,则由被继承人离世之际的居住地或其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承担职权。具体而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所谓的不动产纠纷,特指因不动产权益的确立、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所引发的物权纠纷。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需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仅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要判断某一法院是否具备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关键在于该法院是否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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