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您无购房资格,所交付之定金便可退还。若未获得退还,您可以前往当地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讨要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购买者的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并且在由此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够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则应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无法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应该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