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是否延期交房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的界定标准为:超出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且仍未完成实际交房流程的情况便可被判定为逾期交房。延期交付房屋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第一类,常见的延期交付房屋情况是由于工程建设进度的拖延或相关政府部门手续办理的延迟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给滞后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第二类,相对较为罕见的非正常延期交付房屋则主要源于开发商自身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的顺利推进,或者在办理相关政府手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主观因素导致的。针对已经经过催告程序但仍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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