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物业有义务减免物业费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付超出原定日期,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用无需由业主承担。然而,部分物业管理机构可能会以已到达房屋交付期限作为依据,向业主提出收取物业费用的请求。对于这样的情况,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因为晚于原定日期向业主交付房屋,乃是开发商方面未能按期完工,而并非业主应当为之承担的责任。另外,若小区配套设施尚未达到约定标准,业主在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时,应特别关注合同中关于配套设施的具体规定。倘若业主在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中所述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绿地面积不足、电梯运行状况不佳等问题,便有权要求减免相应的物业费用,甚至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物业费用,直至配套设施完全符合约定标准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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