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半年交房是否可以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您满足了退房的各项条件,那么必须要在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的规定所确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之后,向开发商发送房屋催交通知函。接着,开发商需要在法律赋予他们的三个月期限之内,不能够完成房屋的交付,并且因此,他就需要负责进行退房操作,根据原本的协议书内容把您所支付的房款全部归还给您,而且在此过程中,还应该按照协议的规定,给您提供活期利息作为额外的补偿。如果有违约金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您也同样拥有追偿的权益。一般来说,协议书中都会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因为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而要求退房的具体时间,这个时间段通常是30到90天之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如果开发商还是没有按照承诺的房屋交付日期进行交付的话,那么购房者就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要求,让其执行退房程序,并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双方在协议书中有明确的关于开发商延迟交房违约赔偿的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继续有效地执行下去,所以,您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延期时间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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