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赔偿是怎么支付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面临延期交房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与法规,应按照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倘若合同中未对此类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参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该地区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来确定应付的违约金数额。同时,须遵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房地产开发公司需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于规定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实交付出售方。如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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