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交房还能要延期违约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接收房屋和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两者之间的顺序问题,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践中都没有硬性规定,并且也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接收房屋之后便不可再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责;其次,当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且无任何法定免责事由时,购房者是否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及何时启动追责程序,这完全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范畴;最后,除非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意愿,否则接收房屋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究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行为,确实会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应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的两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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