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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起诉状包含哪些信息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108条明确指出,在法院就保全或先予执行作出裁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均可申请向法院提出仅此一次的复议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复议过程中,该裁决的执行仍应照常进行,不受任何干扰和阻碍。同时,在此法律条款下,第106条为我们详细列举了适用于先予执行的具体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以及医疗费用;(2)追索劳动报酬;(3)因情况紧急而必须先行执行的案件。至于第107条,则进一步阐述了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条件,具体如下:(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无误,若不先行执行将会对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2)被申请人必须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实际能力。此外,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驳回。最后,若申请人最终败诉,其需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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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3: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