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有必要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在卖方与两名不同的买家签署并执行了购房协议之后,倘若日后对其中一名买家履行了各项合同条款,并成功完成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份买卖合同皆具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后期签订且已完全履行的合同已经圆满结束,因而该合同中的买受方现已实际拥有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前后两位买家所具有的诉讼请求权的性质便有所区别:后买受人因其所有之权益已经实现,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因此他们享有的即是源于此项所有权之上的物权请求权。至于先前购买的买家人士,他们所持有的则是来自于购房合约所赋予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乃是要求卖方支付款项以及获得相应利息等行为的权利,对于所购标的物本身并无直接控制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效力。即便其目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源,然而鉴于此房产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程序转移至后来的买受人手中,因此他们对此房产的占有权将丧失法律依据,变为无权占据,因此应当承担归还房屋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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