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这个问题并不简单,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评估。假设经查证确实存在着实质性的虚构事实以及为了非法占有财富而采取的欺骗行为,那么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起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件。倘若经过法院审理,证实确属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罚。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尚未解除抵押之前,将作为主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售予他人者,首先要遭受行政处罚,即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3万元之间;若情节严重,已涉嫌触犯刑事法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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