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房延期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商出现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业主应向其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明确表达要求地产商立即完成房屋交付及就此产生的逾期损失进行赔偿的愿望。倘若经过专函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收到房屋且地产商无法解释其合理原因的话,那么业主则有权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同时还需承担起因恶意逾期而产生的所有违约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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