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通知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卖人为未能如期交付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房屋即构成了延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若经买受人适当催告后,出卖方仍无法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事宜,那么买受人便有权要求出卖方对超出约定时间范围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若经过同样的催告程序但仍然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够按约完成交房,此时且出卖人并未向买受人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延迟交房的原因,那么买受人便具有解除合同之权利,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关损失也将均由出卖人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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