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咸阳交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的款项可以进行相应的退还操作,然而关于定金部分则实行不可退还原则。若为购房者本人原因导致购买过程发生改变,例如签署认购书之后又出现反悔现象,则必须考虑到购房认购书中存在着定金条款这一细节因素,购房者在此情形之下选择支付款项并随后表示反悔,已经违反了认购协议的核心宗旨,因此定金不予退还。再者,若因购房者个人信用问题导致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同样也会面临着定金无法退还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方可受理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的申请:首先,若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且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达成;其次,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认购房屋转售予他人;再次,若由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表述含糊不清,合同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认购书中所涉及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订立,例如由于第三方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未能按照原约定进行建设等。若购房者在意向书约定的期限之内,将所购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导致开发商未能正式签订合同,此时应当双倍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意向书内容无关,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亦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此外,还需关注所选购的住房是否已经被抵押、查封;若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则需要了解该公司是否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等。以上所有情况均可通过登录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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