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面对两份合同均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我们应坚守先签者优胜于后者之原则,即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先行签署买卖合同之人有权利取得标的物品项上的所有权益,反之亦然,后行签订此类合同之人虽无法获得标的物的实际所有权,然而却可行使向卖方追责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权利;对于乙方向已经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买受人来说,我们应当强调遵循物权优先原则;对丙方向尚未成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买受人,我们则应倡导贯彻先占有原则订立;此外,若甲方向已按照合同条款完整履约的一方,我们仍需坚守提倡先行履行之原则。在纠纷发生时,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执行,造成另一方权益受损,都需要承担进一步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