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哪个行政部门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双方所签订之合约中所承诺的期限交付房屋予购房者,此时购房者可向我国的国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此问题,并积极寻求妥善解决之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为全国范围内房地产事务的最高执行机构,依法拥有对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监督及规范化管理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承担由于延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并且不能够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与理由,那么购房者将有权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还应包含相关的利息部分,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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