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没购房资格退定金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购房资格情况下交付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若开发商以认购、订购或预约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目的在于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担保,但由于当事人某一方的原因未能成功签署该合同,则应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具体规定进行妥善处理。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原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并未签订,此时,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然而,若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降低购买能力,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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