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涉及到两个合同均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便应秉承平等公正之原则,确保规定在先的有力执行,也就是优先保障先书面签署的整笔交易中的买方,使其有权享有标的物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随后才签订买卖协议的另一位买方,虽然他无法直接获取该物件的所有权,但是他仍然具有向卖家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个方面,我们则强调如果一名买家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体的实际控制权,那么必须保护物权的优先性。换句话说,只要我们能够明确一项产权的归属,那么就应该尊重并维护它的合法权益。第三点是针对买家未能成功夺取标的物体的所有权时所面临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坚持先占有到手原则。简言之,如果一名买家成功地从别人手中抢先占据到了一件物品,那么他有理由相信他拥有这物品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最后,若其中一方已按约履行完毕相关合同义务,那么必须秉持先践行承诺原则。也就是说,当合同签署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相应义务时,那么这一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或是采取必要的补偿或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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