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潜江购房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交付的定金是具备可退还性的。若由于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动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或者因为双方对于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未能完成签约的情形,均非由当事人任意一方所造成,在此种情况下,已支付的定金是可以退还的。然而,如果卖方违反了约定,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反之,如果买方违反了约定,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并且需要按照定金的金额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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