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退购房定金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房产销售过程中,若卖家将已受到购买者初步认可并预定好的房产出售给其他人,导致最终未能正式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卖家应向购买者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2.假设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即交易双方仅因为对正式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这与住宅销售合同本身的内容并无关系,从而使得最终未能成功签约。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均没有犯下任何形式的违约行为,因此,卖家应该将全部的定金返还给购买者。 3.如果在住宅销售合同中,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数量等关键部分尚未进行明确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清晰明了,并且由于这个问题,双方没有办法就此项内容达成一致,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在此情况下,卖家须向购买者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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