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一房多卖”之行为,我国法律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对相关房产进行查封这一手段。所谓的房产查封,便是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形式。此项规定具体阐述如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类被称之为“诉讼保全”的程序。当法院受理案件并展开深入调查与审理之前,为了防止案件中的被告人(即被告方向)通过转移、隐匿、变卖等方式来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或损害他人利益,会依据其职能权力,对相关财产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此保证在判决宣告日后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保全措施的实施通常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三个步骤。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往往是由案件中的原告方提出申请,然后经由法院进行严格审核评估之后,再决定是否采纳此类保全措施。然而,对于那些从未主动提出过保全申请的原告方来说,如果争议对象涉及到可能遭受损坏、毁灭或者其他潜在风险的财产,那么法院有权按照其自身的职责权限,自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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