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延期交房合同有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购房合同约定之房屋时,尊贵的购房者可依法依规向该开发商发出交付剩余商品房之催告通知,以便共同商榷更为具体可行且符合各方实际规划之交房日期。若经过购房者多次催促之后,依然无法确保在该三个月适当合理期限内收到交付的房屋,那么,购房者则具有行使法定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在此种状况下,对于未能如约交付房产给购房者的开发商来说,他们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予以确认和衡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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