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开商铺会出现纠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同自治组织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意为,广大业主应当能够以合法、公正和平等为前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物业管理方展开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谈判沟通过程,从而寻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策略,以妥善处理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冲突。
2.过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工作。这其中包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均同意将相互间的纠纷事项提交至第三者手中,由第三方担任中介角色,主导并引导双方进行深入的商议探讨,促使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达成共识性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此类调解可以被划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三类典型形式。 3.仲裁申请交予具有管理权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这是指在双方出现纠纷之后,业主及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所设立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产生之后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其对该争议进行专业的审察判断并做出最终结论,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标。 4.采取法律诉讼措施进行追责。具体说来,业主原则上有权向法院提交争议纠纷案件,要求法庭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严格的审判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态度依法解决争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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