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购房屋收取定金是否合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房地产交易双方在达成共识后,可签订定金合同以保障各自权益。关于定金数额,可由买卖双方洽谈商议决定,但须遵循法律设定的上限:即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房屋交易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若有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对于购房者而言,支付定金有助于确保未来房屋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尤其在当前房价激增的环境下,购房者提前交纳定金对其而言更具优势。因在市场波动中,卖方可因多种原因放弃出售房屋的意图。此时,购房者便有权要求卖方向其双倍返还定金,且可进一步向当地法院寻求偿付溢价房价等赔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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