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买房遇到欺诈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协商更改以及解除合同事项。协商更改意味着对于现有的合同条款做出适当的修正与补充。而协商解除则是在合同有效期尚未达到法定时期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提前结束合同的执行过程。尽管协商更改以及解除合同具有一定的补救作用,但是由于欺诈方通常会对此持反对态度,因此当事人应该考虑采取其他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关于不予履行的处理方式。当被欺诈方发现所签署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对方可能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时,他们有权选择不予立即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例如延期支付款项,从而避免自身财产的受损。 3.关于中止履行的适用范围。在被欺诈方已经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但尚未全部完成时,若发现对方存在恶意欺诈的可能性,那么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带来潜在风险,此时被欺诈方可以选择暂时停止履约行动。 4.关于请求相关部门确认合同无效。当被欺诈方发现所签订的合同极有可能存在欺诈问题时,他们可以寻求合约监督管理机构的支持,也就是向商务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请求他们对该合同进行深入审核,并认定这样的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关于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发现,在其履行合同之前或正在履行期间,对面即将给出欺诈性合同,同时双方都未曾订立明确的仲裁协议,那么他们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类欺诈性合同无效。 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旦怀疑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就应尽快提起诉讼;为提起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收集相关证据、编写起诉状等等;如果发现欺诈方试图处置或转移其已经实施的财产时,应依法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公示。 6.关于及时向司法机构报告欺诈事件。大部分合同欺诈案例都涉及到了触犯刑法,因此欺诈方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有藏匿财产或避世逃亡之意后,被欺诈方需立即向公安机构、人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报告欺诈事件,提供充分的线索以便协助司法机构迅速侦查此类合同欺诈案件,尽可能地挽回因为合同欺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例如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出售); 4、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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