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房产纠纷审几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未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流程做出严格的规定。通常而言,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应该是公开的,并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相关证据和辩论内容。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发现仍需收集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等工作,则可能会导致审理程序的延误。此外,如果出现了法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因故无法出庭等,也可能导致审理程序的暂停。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只需要进行一次开庭即可,但是在庭审结束之后,如果发现还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进行二次甚至多次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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