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违约开发商起诉业主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乃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愿之平等契约,诚然,该等契约亦可经由各方的真诚沟通以达成变更乃至解除。在此背景下,开发企业及购房方经充分协商后所签署的补偿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层面属于合同条款的协议变更,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条例的相关规定,亦没有对第三方造成任何权益上的损害。一经此类协议正式签订,开发企业便必须严格履约,购房者亦有权根据协议中的条款请求开发企业落实相应的补偿责任。关于因房价急剧下降而要求退房的行为是否正常、合乎情理,这实质上皆由当事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作出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七条明确指出:若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即可对合同内容作增删变动修改。据此,我们认为,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关于降低房价之前购得房产的购房者实施退房或差额补偿的协议,此举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开发企业应依照上述约定尽到其应有的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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