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能否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多卖”情况下的保全申请所采用的措施,主要在于对相关房产进行查封。众所周知,房屋查封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手段,其具体实施细则包括:1)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这是指当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做出判决之前将其财物转移、藏匿、销售出去,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执行,因此依据职权实施的一种财产保护措施。此项措施通常包含了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多种方式。至于何时启动这类财产保全程序,一般由当事人(原告)向法庭申请,再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要采取此类保全措施。然而若当事人(原告)未曾提出相关申请,但是如果争议处置的财物可能出现毁坏、毁灭或遭受其他潜在风险的话,法庭则可依法自行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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