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付费要购房定金有陷阱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商品住宅的交易环节之中,签署商品房销售预约协议以及交纳定金并未被视为是缔结商品房销售契约的必然前置手续。买卖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亦可直接达成共识并签署商品房销售契约。倘若最终未能完成商品房销售契约的签署事宜,购房者则有权选择撤出关涉事项,无需留下任何潜在的法律及经济风险。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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