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时间是怎么确认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期限之确认,主要考量出卖方是否能够在预先确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事宜。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出卖方未能在三个月以内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则买受方有权请求出卖方支付相应的逾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然而,若在经过同样的催告之后,出卖方仍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未提出正当理由进行解释说明的话,那么买受方则有权利解除该合同关系,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卖方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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