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谁保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如房屋买卖等重要的商业合同之中,出卖人主要负有将标的物转移至买受人手中,并使其取得合法占有权这一类举足轻重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买受人则必须负担起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格向出卖人支付款项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为保证买卖双方权益以及合同顺利执行,定金是由买方事先与卖方达成合意设立的,并由支付货币的一方开具,随后交由卖方妥善保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定金也可能会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如房地产经纪公司或者公证机关等。此举旨在提高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定金遭到不当挪用或陷入纷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务必对定金的具体数额、交付方式及保管措施进行明确约定。另外,若双方存在任何疑虑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寻求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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