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房主损失谁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住宅楼宇销售交易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交易主体,其面临的交付任务不仅仅是简单地交付房屋钥匙,还需提供各类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详尽的房屋交接手续。在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产证书两种情形分别设立了明确的违约责任。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该合同居然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按照逾期交房的约定履行了相应责任,则逾期办理房产证书的违约责任将自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视为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赋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时办理房产证书上具有豁免权,此乃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哪怕有此类条款的存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须根据购房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承担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房产证书两项业务的所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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