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后我还需要还款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消费者通常倾向于采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贷款服务来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商精心策划和构建的全新住宅物业。由此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是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买卖契约关系;而另外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则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住房贷款的相关协议,也被称为"商品房按揭合同"。在面临某些特殊情况时,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执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承诺的建造完成可供出售的房屋以及依约交付房产等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此类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考虑解除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房者可以一同起诉银行,要求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已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利息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支付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剩余欠付的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购房者可以不再向贷款银行支付按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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