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房屋开发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那么除了因自然力量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延迟均应赔偿相应的违约费用。具体来说:如逾期未达60个工作日,则开发商需每日向业主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而一旦超过此期限,业主将有权利终止购房合同的履行,同时开发方务必迅速、圆满地完成规定动作,即自收到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60日内,退还业主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并额外赔偿已付款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当然,如果业主决定坚持合同的有效性,那么他们仍然拥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五进行违约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