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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铺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房屋共有纠纷时,如果有第三方善意地购买了该房屋,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也完成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的原共有人将无法行使所有权追索权。然而,他们仍然保留着权利,可以基于其所占据的股份比例,向擅自将房屋对外销售的卖家提出赔偿诉求。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要求共同拥有的房屋在进行销售交易前,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来说,在进行销售交易时,只需获得占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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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7: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