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买房不满意如何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遇到合同未履行的情况时,我们应该秉持着先签署生效的合同为基础的原则进行解决。换言之,以先签定的买卖合同为准,这意味着在该先签订的合同的买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那些稍晚签订类似协议的买方则无权享有该权利,但是他们有权力要求卖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紧接着,如果一位买家已经成功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应该坚定的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于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家来说,应严格遵守先占有者优先得到标的物的原则。最后,当出现一方向对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必须坚守先履行方优先享有的原则。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所负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够契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他们便需要承担起继续履行、采行补救措施或是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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