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买家该起诉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两个相互冲突的合同都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始终遵循以先行签署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处理的原则。即,谁首先签署了买卖合同,便拥有优先权利获得该交易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对于那些晚于他人签署合同的买受人而言,尽管无法直接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有权向卖方追讨由于违反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2.当一名买受人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物权优先这一重要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后续签订的合同对标的物的归属做出不同规定,已实际控制并享有该物品所有权的人士仍将享有所得权益。 3.而在买受人未成功做到实际控制并享有标的物或所有权的情形下,我们必须坚决尊重以及实施先占有这一基本原则。即使个别买方已经签署了该合同且已开始执行相关义务,但只要这一行为没有在事实上导致标的物的转移,那么就还需按照先占有的原则进行处理。 4.关于已经执行部分内容的合同,我们也需要严格遵守先履行这一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如果有一方已经完成了他们的部分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承认,那么之后发生任何变更和调整均以原有约定为准,不能因为后履行的一方所提出的新要求而推翻先前确定的协议条款。 假设在双方协议中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我们应该优先选择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力求解决合同纠纷,以免引发更严重的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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