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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居住权的纠纷怎么解决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关于延期交楼所产生的缺证问题,无疑是诸多问题中最为频发的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房屋竣工并准备交付给买受方时,建筑施工单位须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四项必备证书。若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之时无法提供上述四份证书中的任意两份或更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屋者便具有要求退还购房款项的权利;同时,延期交楼亦成为各方共同面临的问题,通常这类情况被归咎于开发商方的先行违约。此时,建议您务必细致地查阅及理解合同内容,以便明确约定了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应如何进行处理之条款。
2、除却延期交楼因素外,购房者还经常遇到因房屋品质与初始合同约定存在差异而引发的纷争。此类问题可以表现为诸多形式,例如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合同约定(超过3%)、窗户原本设计的弧形窗变更为平滑窗户、水电气入户迟延等,所有这些现象均属于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然而,对于一些由于细微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房屋标准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情况,我们并不应将其简单地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3、对于购房者而言,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便是费用收取及其合理性。其中包括不得收取超过一年期的物业管理费、不得擅自收取超过公摊部分的额外费用,且不能强制性收取办理房产证所需手续费用(实际上,购买者完全可以自我完成这一过程)等等。倘若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则同样构成其本身的违约行为。
4、对于交楼之后发生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往往会试图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毕竟,房屋作为一种生产成品,质量问题或许难以避免,但是关键在于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予以有效解决。诸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之类的问题皆属于此类情形。在购房交易伊始阶段,购屋者往往已支付了一笔维修资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是开发商或物业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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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4: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