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返租可以中止合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明确无误地告诉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各项条款,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首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指出,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契约过程中产生了重大误解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行为人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份出现重大误解的合同;其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一步解释,如果任何一方通过欺骗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受到欺诈的那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另外,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若第三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让某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那么更具优势的另一方在知情或应该知晓该项事实后,也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份合同;最后,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详细讲述,不管是一方还是第三方,只要采取威胁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了合同,收到胁迫的那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不公正的合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关注的是,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点明了特定情况下,利用他人面临困境、缺乏足够决策能力的状况签署的合同可能对本来处于弱势的一方过于不公的情况下,受害方仍然保留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以上各条细则请您仔细理解和把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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