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的赔偿日期是什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时限如期交付房屋,则可认为其构成了违约行为。关于这一情况下的违约起始日期,应自双方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经过合理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能够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之内完成相应义务的话,这样的情况并不足以解除该份合同。然而,如果开发商超过这个宽限期限,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未能给出充分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幺购买方就有权利选择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同时还要求开发商归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除此之外,根据违约情节严重程度,购买方可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此次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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